各县(市、区)团委、市直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团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以及区青企协五届二次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精神,组织青年企业家服务“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坚持“走出去,引进来”原则,积极引导广大青年企业家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的实践中成长发展、建功立业;同时也为做好会员的服务和联络工作,不断壮大会员队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充分扩大协会的影响力,经请示市委批准,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拟定于2007年4月底,在河池市召开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青企协理事推荐要求 本次大会将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工作以各县(市、区)团委、市直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团组织推荐为主,市青企协秘书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推荐理事范围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营业的主要负责人。鼓励推荐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企业家作为第一届理事会的骨干成员。被推荐的理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议事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业绩突出,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或本行业名列前茅,在本地乃至全市有一定影响和实力;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积极参加青企协开展的活动,热心支持青年事业,为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4、能按照市青企协章程规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及时缴纳会费,在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有关事宜 1、要认真做好理事、会员的推荐工作。本次大会将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理事推荐工作以由各县(市、区)团委、市直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团组织推荐为主,市青企协秘书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原则上推荐对象必须是市青企协会员)。为了让更多优秀的青年企业家凝聚到协会中来,请各县(市、区)团委根据会员入会条件各推荐6-10名新会员;市直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团组织各推荐2-4名。市青企协将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征求多方意见,提出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审议通过。 2、提请第一届全体会员认真阅读《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附一),并填写《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员)登记表》(附二)并盖章后,连同免冠一寸彩照2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于4月5日前寄达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逾期视为弃权)。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将对第一届会员资格进行确认,对入会人员进行审核,择优准予入会,印制通讯册和发放会员证。 以上通知,希望各县(市、区)团委、市直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团组织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市青企协会员大会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大会的顺利召开。 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城乡部,电话:0778-2288962,传真:2283239,联系人:韦祖吉。 附:1、《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 2、《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员)登记表》
共青团河池市委员会 二ОО七年三月七日
附1:
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入会条件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入会标准,规范入会程序,加大会员发展力度,促进市青企协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河池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者和投资者,工商经济界具有代表性青年人士以及在外投资兴业的河池籍青年企业家,可申请入会;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换届时推荐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3周岁。鼓励发展40周岁以下特别是35周岁以下的会员; 3、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才能;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较好; 5、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愿意为协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6、自觉准时交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发展程序: 1、申请。入会人须书面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入会登记表。 2、推荐。县级以上团委、青企协有推荐会员的权利。市青企协理事会理事(会员)及秘书处每年可推荐1—3名会员。 3、考核。县级(含)以上团委或青企协及申请人所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审批。市青企协秘书处审核后报市青企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5、入会。市青企协秘书处向新会员发出入会通知书,新会员在收到入会通知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即为协会正式会员,并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条 会员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可连任。年满45周岁自动退会,退会后的会员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前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市青企协秘书处确认批准,并交回会员证。 第五条 市青企协团体会员单位(部分县青企协)的会员须在市青企协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市青企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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